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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得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0-03-05     浏览:12    
 关于信托得两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两种法律关系成立生效后即会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在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一旦成立,信托关系人内部之间就产生信托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英美法规定,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除非明确规定保留变更终止或撤销的权利,信托设立后,就不再对信托事务的执行有任何干预权利,不得介人信托的运作,与受益人也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大陆法系则规定,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对信托事务的执行仍然享有许多监控权。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也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信托是借助于受托人的活动而对受益人加惠的设计,所以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受到特别的关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负有依信托条款的规定为受益人利益忠实、诚信地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而受益人则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实处理信托事务,并管理信托及分配信托利益。信托中,受托人不履行信托义务或濫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而受益人的基本权利就是督促受托人按照信托宗旨忠实地管理信托事务,基于此权利,受益人可以对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享有请求权。当受托人从信托违反的行为中受有利益时,受托人应就其所获得利益和给信托财产带来的损失的范围内对受益人承担责任。无论受托人是基于欺诈履行义务或是超越职权还是他真的相信其是为信托财产的利益最大化行事造成对信托的违反,都必须承担责任。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行为,如为违反其依信托本旨对信托财产所应履行的义务,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如超越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限,本质上为一种无权处分,而侵害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受托人的权利,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申言之,受托人因其违反信托的行为,而依信托法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实兼具有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两种复合性质。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受托人对于受托人,得以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理由,依信托法上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受益人认为受托人有可能违反信托时,他可以申请禁止令来阻止违反信托行为的发生。当受托人已经实施了违反信托的行为并享有利益或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害时,受益人有权对有过错的受托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享有撤销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受益人享有撤销权。

  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契约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同普通契约中二者的关系基本相同。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主张他在一般契约中所主张的各种抗辩权。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契约债权人同债务人的关系还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只要利益第三人同意接受他人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则除非为他人利益的契约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契约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契约的权利,否则,契约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解除契约。其二,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当契约债务入违,反自己的义务时,不仅契约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而且契约当事人以外的利益第三人也享有此种权利。当契约债务人违反所承担的义务并使自已根据他人契约所享有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利益第三人有权对契约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契约债务的责任,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此种直接请求权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侵权的基础上。同时,契约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有直接抗辩的权利。虽然利益第三人对契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独立于契约债权人的财产,但利益第三人的权利仍然依赖契约债权人与契约债务人之间的契约。故当利益第三人向契约债务人行使直接请求权时,契约债务人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他原本可以对契约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因此,如果契约债务人可以对契约债权人主张契约无效或可撤销的话,则契约债务人亦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作同样主张;如果契约债务人可以对契约债权人主张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及后履行抗辩权,则契约债务人亦可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这些杭辩权;如果契约债务人可以对契约债权人主张债务抵销的话,则契约债务人在该种可以抵销的范围内可以对利益第三人主张抵销;如果契约债务人可以对契约债权人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限制,也可以在被免除的责任范围内或被限制的责任范围内对利益第三人主张责任的免除或限制。总之,在契约债务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上,利益第三人将被看作是契约债权人,凡债务人可以对契约债权人主张的权利均可向利益第三人主张之。然而,如果契约当事人特别约定,即便契约债务人对契约债权人享有抗辩权,利益第三人亦可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种条款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抗辩权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可以由契约当事人任意加以限制或排除。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契约中,契约债权人实际上是将原本应当由自已取得的利益交付给利益第三人,虽然法律为了保护利益第三人的利益而不承认此种利益构成契约债权人财产的组成部分。契约债权人将原本应当由自已获得的利益转让给利益第三人,其原因或者是为了捐赠,或者是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在契约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进行财产捐赠的场合,契约债权人和利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关于捐赠或赠与的规定,利益第三人在获得契约债权人所捐赠与赠与的财产时,无需对契约债权人承担义务,但有可能要对契约债务人承担某种义务。须注意的是,契约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为的捐赠与赠与,并非建立在由契约债务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金钱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契约债权人根据契约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利益基础上。例如,在保险契约中,捐赠并非建立在人身事故发生以后由保险人支付给利益第三人的保险赔偿金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由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基础上。在契约债权人为了清偿自己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的场合,契约债权人与利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当契约债务人按照为他人利益的契约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时,契约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即被清偿,两者的债权债务即消灭;当契约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时,契约债权人对利益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即未被履行,两者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此时,或者契约债权人向利益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者由契约债务人对利益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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