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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五险一金代办,江门社会保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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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06-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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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午休时猝死,属于工伤吗?
小吴在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上班,公司规定中午十一点半到两点为午休时间。3月17日,11点半小吴吃过午饭后回到工位休息。突然心脏病发,同事为其叫了救护车,但救护车到现场后,小吴已经去世。家属认为小吴在公司午休时去世属于工伤,要求按工伤待遇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此可知,猝死情形如果被视同工伤包含三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由此规定再结合问题所述情形可知,员工在公司午休时猝死,无疑符合规定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因此,回答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在公司午休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工作时间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实际工作时间,在未完全脱离工作区域的情况下,合理的工间休息时间应当被视为工作时间,本题中,在公司进行的短暂午休是为满足员工基本生理需求的用餐和歇息时间,是为了下午继续工作所作的必要准备,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应当属于工伤。但如果职工是在完全脱离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如午休时间较长返家休息时猝死,则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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