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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家庭有机肥发酵方法

   日期:2023-06-13     浏览:52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证券代码:300510 证券简称:金冠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4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洛阳市洛龙区泉舜186写字楼A座2406室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灵江先生。

7、会议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0),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250,537,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23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7,795,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8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741,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展开全文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741,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32,741,5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13%。

3、其他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760,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0%;反对7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2%;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64,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8%;反对7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9%;弃权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3、表决结果: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9日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台【法意】字202111163号

致: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冠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4日公告的《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公告。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2月9日下午14时在洛阳市洛龙区泉舜186写字楼A座2406室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灵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537,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235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7,795,7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284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41,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41,5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1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由于受新冠疫情的影响,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在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相关公告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9,760,5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0%;反对76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2%;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1,964,8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278%;反对76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279%;弃权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皮剑龙

经办律师:

李岩松

经办律师:

赵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0089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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