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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8.69元/股,本次发行总规模约为176,973.81万元。依据《承销指引》,本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本次获配股数76.248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39%。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炬光科技战略配售资管计划的方式参与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10.00%,即224.9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11,999.80万元。炬光科技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和对应的战略配售经纪佣金合计11,999.80万元,共获配151.735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6.75%。
炬光科技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名称:中信建投炬光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设立时间:2021年11月17日
3、募集资金规模:12,000.00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4、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11,999.80万元
5、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7、炬光科技战略配售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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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认购人员均为公司核心员工及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注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限售期安排
展开全文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炬光科技战略配售资管计划承诺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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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普华永道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63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1年9月30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截至202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期间及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三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阅字(2021)第0081号)。公司 2021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公司上市后 2021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2021年度业绩预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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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公司预计营业收入46,000.00-48,000.00万元,较2020年度增长27.82%-33.38%,主要系一方面公司2021年度随着疫情后下游市场需求复苏,公司在开放式器件、医疗美容器件和模块及工业应用模块等主要半导体激光业务产线不断扩大产品优势和市场领先优势;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战略性重组的推进,东莞炬光新增后端生产工艺,自主研发光学镀膜、对精密切割、清洗和检验工艺进行技术创新和过程优化,公司光束准直转换系列产品出货量大幅提升,销售收入相应增长。公司在预制金锡薄膜陶瓷热沉、光场匀化器等新兴市场取得突破,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2021年度,公司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00.00-7,000.00万元,较2020年度增长72.07%-100.7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00.00-5,400.00万元,较2020年度增长125.21%-176.39%,主要系一方面公司收入增长带动利润同步增长;另一方面随着公司战略性重组的推进,在东莞新建激光光学元器件后端产线,大幅提升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使得公司综合毛利率相应提升。另外,随着公司收入规模扩大和内部管理的持续优化,公司营运效率得到提高,期间费用率预计将小幅下降。综合上述因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大幅提升。
上述2021年度业绩预计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模式以及公司执行的税收政策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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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65608252
联系人:黄亚颖
传真:010-65608450
保荐代表人:张铁、黄亚颖
项目协办人:周岱岳
项目组其他成员:董军峰、肖丹晨、朱云帆、张苏、汪鹏飞、姜贺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张铁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仙琚制药 IPO、光线传媒IPO、拉卡拉支付IPO、澜起科技科创板IPO、申菱环境IPO、葛洲坝分离交易可转债、景兴纸业非公开发行、华录百纳非公开发行、慈文传媒非公开发行、航天信息可转债项目、常熟汽饰可转债项目、香榭丽传媒私募债、新丽传媒私募债、万好万家重大资产重组、三湘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恒信移动重大资产重组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黄亚颖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长白山旅游IPO、中信出版IPO、汉光科技IPO等IPO项目,南都电源非公开、宝通科技可转债、拓尔思可转债、光线控股可交债等再融资项目,佳讯飞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拓尔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泰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国投中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组项目,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中国移动财务顾问等财务顾问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刘兴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东辉、田野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宋涛、延绥斌、李小宁、西安宁炬、西安新炬、西安吉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侯栋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申报前新增股东哈勃投资和聚宏投资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就本公司/本企业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取得的公司股份,自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吴迪、高雷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或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高级管理人员何妍、张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承诺中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监事张雪峰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核心技术人员王警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人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国投高科、张彤、西安中科、陕西集成电路、西高投、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和湖北华控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五)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公司股东马玄恒、陕西高装、架桥投资、中证开元、长安汇富、深圳明睿日、广东蔚亭、深圳春台、郭朝辉、云泽丰禄、李云峰、白海涛、冯岁平、林志革、海宁泛半导体、戴丽丽、胡永峰、王腾博、陈晓娟、成电求实、郭玉梅、李怡萱、党向宁、谢菲、郑州融英、张艳春、韩峰、张连、郑州瑞元、周文兵、高福海、陈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若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为继续支持公司发展及回报股东,原则上将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其他投资需求或急需资金周转,且采取其他渠道融资较难解决,确实需要减持公司股份时,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减持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
2、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可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本人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5、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
7、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东辉、田野、宋涛、侯栋、李小宁、延绥斌、西安宁炬、西安新炬、西安吉辰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将综合考虑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实施减持行为;
2、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本企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本企业可以减持公司股份;
5、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6、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
7、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本企业承诺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股东张彤、西安中科、陕西集成电路及其一致行动人西高投、国投高科、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和湖北华控承诺:
1、在锁定期满后,若拟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实施减持行为;
2、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减持时,减持行为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的合法方式进行,并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承诺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如本企业/本人/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和金额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函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均同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确认并承诺执行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性措施,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选择单独实施或综合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稳定股价预案》,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的终止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自第91日起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按照前述承诺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董事会需另行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出现。
3、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回购股份,发行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刘兴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票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票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刘兴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取得的税后薪酬及津贴累计额的3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后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自股价稳定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届满后将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况,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履行公司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义务。本公司愿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本人将积极配合,启动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本人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欺诈发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欺诈发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如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司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兴胜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自上述义务触发之日起至公司完全履行相关承诺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等;公司将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欺诈发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本人将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将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发售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和薪酬,同时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就上述事项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赔偿方案以生效法律文书或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方案为准。
本人以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自公司处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作为履行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领取的薪酬、补贴等各类现金收入。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召开的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与相关承诺》,拟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同时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此外,公司还将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以填补因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对措施与相关承诺》中列明的应对措施。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保证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刘兴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2、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3、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日常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函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8、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鉴于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发行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七、保密事项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承诺:
1、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2、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3、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4、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督促发行人制定了保密制度,对申报文件中的涉密事项进行了审查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本人已经履行了保密义务,并能对发行人的保密事项持续的履行保密义务。
(二)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的涉密事项采取了保密措施,目前不存在保密事项泄密的情形;
2、发行人向上交所申报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泄露事项,披露的均是公开和允许披露的事项;
3、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八、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3)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对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光科技”)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21)第11063号审计报告。本所审核了炬光科技于2021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3049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本所对炬光科技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执行了鉴证业务,于2021年9月24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3046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报告。
本所确认,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160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机制
(一)发行人关于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就所做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积极提供补救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避免或减少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和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4、对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也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的相关承诺。
5、若相关责任主体因未履行公开承诺而受到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或受到相关处罚,公司将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协助执行相关处罚。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关于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就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确认和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及时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3、如因不可抗力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就所做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公司应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后披露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3)如因未履行已作出的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如有)及30%的薪酬(如有),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5)若本人未履行承诺,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对本人采取扣减绩效薪酬、降薪、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3、如因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及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十、其他承诺
(一)股东信息披露核查专项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股东不存在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的情形,各股东作为持股主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或者信托持股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的争议或者纠纷。
2、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各股东与本次发行上市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3、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的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新增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东辉、西安宁炬、西安新炬、宋涛、李小宁、延绥斌、侯栋、田野、西安吉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兴胜承诺
(1)本人目前除直接控制公司并间接控制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形。
(2)本人目前未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在商业上构成、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保证未来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在商业上构成、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将来成立的受本人控制或由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在商业上构成、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4)无论任何原因,若本人或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人同意将根据公司的要求,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人或附属企业向公司转让有关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人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要求本人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公司所有。
(6)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东辉、西安宁炬、西安新炬、宋涛、李小宁、延绥斌、侯栋、田野、西安吉辰承诺
(1)本人/本企业和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目前未在中国境内外任何地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和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在商业上构成、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企业保证未来不自营或以合资、合作等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在商业上构成、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不会以任何形式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现有的或将来成立的受本人控制或由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附属企业”)亦不会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在商业上构成、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3)无论任何原因,若本人/本企业或附属企业未来经营的业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本人同意将根据公司的要求,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合法途径促使本人/本企业或附属企业向公司转让有关资产或股权,或通过其他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本人/本企业或附属企业的业务进行调整以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承诺要求本人/本企业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人/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公司所有。
(5)本承诺将持续有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不再处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地位为止。
(三)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兴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王东辉、田野、宋涛、侯栋、李小宁、延绥斌、西安宁炬、西安新炬、西安吉辰、持股5%以上股东张彤、西安中科、陕西集成电路及其一致行动人西高投、国投高科、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嘉兴华控、宁波华控和湖北华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以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如有)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其他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本人/本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如有)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实际控制人关于员工缴纳社保的兜底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刘兴胜已出具关于员工缴纳社保的兜底承诺,具体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发行人一直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赔偿发行人的损失。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西安炬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
保荐代表人签字:张 铁 黄亚颖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