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继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年3月26日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0 号)。该议案已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签字会计师的变更情况
2022年1月14日,公司收到立信所送达的《关于变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立信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原指派窦维维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许来正作为质量控制复核人。鉴于立信所内部工作调整,经立信所安排,由季妍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田伟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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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及诚信情况
季妍、田伟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无不良诚信记录。
四、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将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变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