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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违规上岗屡禁不止 险企用人严把关口不能含糊冰糖炖梨

   日期:2023-10-02     浏览:42    评论:0    
核心提示:聘任不具任职资格高管、“先斩后奏”欲蒙混过关?这些铤而走险的不合规者终难逃一纸罚单。9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再保险”)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

聘任不具任职资格高管、“先斩后奏”欲蒙混过关?这些铤而走险的不合规者终难逃一纸罚单。9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再保险”)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吃下”合计32万元罚单。事实上,并非前海再保险一家“栽”在高管的选聘和任职上。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有数起因未向监管部门申请任职资格、未如实申报拟任高管违规记录而被处罚的案例。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高管任职资格门槛提高,面对较大的人才缺口,一些公司不惜采取“粉饰”学历、先岗再报等手段填补高管团队。然而,险企自身从用人的导向来讲,需要自身去把握,进行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且不能含糊,否则会自食恶果。

高管违规上岗非个案

“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对一家企业而言,高管对企业目标的制定和最终走向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险企而言,亦不例外。

众所周知,险企高管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

监管三令五申,险企董监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经营中,高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就“上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日前,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海再保险被罚款10万元,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合计被罚22万元。

然而,前海再保险违规聘用高管并非个案。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人保健康险、太保财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华安财险临汾中心支公司、泰康养老险大连分公司等接连栽在高管聘任上。如罚单显示,2019年8月30日,人保集团任命华山为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并要求“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华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情况下,存在以总裁名义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签发公司经营相关重要文件、在公司年度会议讲话等行为,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除了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险企还存在“粉饰”高管履历,忽视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而违反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当高管难逃一纸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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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不具任职资格高管、“先斩后奏”欲蒙混过关?这些铤而走险的不合规者终难逃一纸罚单。9月28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再保险”)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吃下”合计32万元罚单。事实上,并非前海再保险一家“栽”在高管的选聘和任职上。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有数起因未向监管部门申请任职资格、未如实申报拟任高管违规记录而被处罚的案例。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高管任职资格门槛提高,面对较大的人才缺口,一些公司不惜采取“粉饰”学历、先岗再报等手段填补高管团队。然而,险企自身从用人的导向来讲,需要自身去把握,进行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且不能含糊,否则会自食恶果。

高管违规上岗非个案

“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对一家企业而言,高管对企业目标的制定和最终走向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险企而言,亦不例外。

众所周知,险企高管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

监管三令五申,险企董监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经营中,高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就“上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日前,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海再保险被罚款10万元,三名直接责任人员合计被罚22万元。

然而,前海再保险违规聘用高管并非个案。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今年以来,人保健康险、太保财险威海中心支公司、华安财险临汾中心支公司、泰康养老险大连分公司等接连栽在高管聘任上。如罚单显示,2019年8月30日,人保集团任命华山为人保健康党委书记、总裁,并要求“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华山到人保健康工作之后,在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核准情况下,存在以总裁名义主持总裁办公会议、签发公司经营相关重要文件、在公司年度会议讲话等行为,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除了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违法行为,有险企还存在“粉饰”高管履历,忽视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而违反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当高管难逃一纸罚单。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4713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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