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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工加一笔变字

   日期:2023-10-15     浏览:51    评论:0    
核心提示:(上接B105版)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

(上接B105版)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11、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照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将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展开全文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届时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可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4、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 A 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2)发行对象

①公司原股东: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1年12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本。

②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③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15、向原 A 股股东配售的安排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1年12月23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544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转换成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公司现有A股总股本739,201,05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报告期末持有公司股份20,568,146股后为718,632,904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11,099,285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936%。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配股业务指引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1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到位后,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使用募集资金总额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金额及具体方式等事项进行适当调整。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16、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不提供担保。

17、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债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债券评级情况

新世纪评级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A级。

(四)募集资金存放专户

公司已经制定《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内。

(五)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为充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对本次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筹备、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后事项与决议落实以及特别约定做出安排。具体规则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视为同意并接受《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相关约定,并受《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之约束。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发行人向上修正本次可转债的转股价格;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①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②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且未偿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可能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

③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④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⑤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⑥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⑦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2)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债券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3)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保证人或者其他提供增信或偿债保障措施的机构或个人(以下统称召集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六)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协议

公司已聘请浙商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与其签署了《受托管理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受托管理事项

(1)为维护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公司聘任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的监督。

(2)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3)投资者认购和/或持有本次可转债视为同意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可转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视为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2、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1)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公司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公司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出具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 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② 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③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④ 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⑤ 公司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⑥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⑧ 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⑨ 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3、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1)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① 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② 债券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③ 债券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④ 债券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2)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自债券持有人会议聘任新的受托管理人的决议生效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债券受托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受托管理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3)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4)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违约责任

1、可转换公司债券违约情形

以下事件构成本次可转债的违约事件:

(1)在本次可转债到期、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3)公司发生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融资租赁款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本金和/或利息,且超过5,000万元;

(4)公司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募集说明书中的任何承诺或义务,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1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送达之日起持续30个工作日仍未予纠正;

(5)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次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7)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8)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加速清偿

当出现前述约定的违约情形之(3)~(8)时,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即加速清偿)。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相关违约事件已经得到消除,则债券持有人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超过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同意),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3、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公司承诺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次可转债利息及兑付本次可转债本金,若公司不能按时(包括加速清偿决定要求的时间)支付本次可转债本金和/或利息,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公司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次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

当出现前述约定的违约情形并持续五个工作日未消除时,公司承诺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报告全体债券持有人,按照相关法规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积极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加速清偿决定(如有),或依照相关法律程序执行;

(3)积极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合理措施。

当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公司进行追索。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必要时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4、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可转债发行适用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次可转债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次可转债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承销期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12月22日至2021年12月30日。

四、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预计总额为1,375.06万元,具体包括:

单位:万元

五、主要日程与停复牌示意性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示意性安排如下:

上述日期均为交易日,如遇重大事项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公司将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后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六、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次可转债的挂牌上市交易,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水福

联系人:濮卫锋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大农港路1216号

电话:0571-8538 7519

传真:0571-8538 7598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保荐代表人:杨航、华佳

项目协办人:王建强

经办人员:蒋盈、徐慧如、张雲华、孟煜翔、周亮、黄希、刘鑫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电话:0571-8790 2082

传真:0571-8790 3239

(三)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经办律师:颜华荣、项也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B区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电话:0571-8577 5888

传真:0571-8577 5643

(四)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翁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国刚、徐文生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28层

电话:0571-8821 6888

传真:0571-8821 6999

(五)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荣恩

经办人员:武嘉妮、黄蔚飞

办公地址:上海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4楼

电话:021-6350 1349

传真:021-6361 0539

(六)收款银行:

账号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

开户行:1202020629900012522

(七)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话:0755-8208 3333

传真:0755-8208 3275

(八)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电话:0755-2189 9999

传真:0755-2189 9000

第三节 主要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股本结构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739,201,050股,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

二、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日,西子电梯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288,349,956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9.01%,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西子电梯的基本情况如下:

西子电梯2020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王水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884,0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通过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公司股份288,349,9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01%,通过金润香港控制公司股份161,78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9%。王水福先生合计控制公司总股本的62.91%,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水福先生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王水福先生为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55年生,高级经济师,浙江大学EMBA。历任杭州西子电梯厂厂长、浙江西子电梯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西子电梯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电梯协会副理事长、浙江省工商联咨询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工商企业合作交流协会会长、杭州市企业联合会会长、杭州市特种设备协会理事长、杭商研究会会长。现任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董事长、金润(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

(三)主要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王水福先生、西子电梯以及金润香港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存在质押、冻结和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况。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天健审[2019]798号、天健审[2020]928号和天健审[2021]15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会计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杭锅股份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除特别说明,本节财务信息摘自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未经审计的2021年1-6月财务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4、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下转B1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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