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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租赁住房涉税问题流星蝴蝶剑结局

   日期:2023-10-22     浏览:39    评论:0    
核心提示:案例:建筑企业租赁房屋为施工项目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该租赁费是否属于项目成本可以税前扣除?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产生的水电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职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案例:建筑企业租赁房屋为施工项目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该租赁费是否属于项目成本可以税前扣除?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产生的水电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属于职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分析: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房屋租赁支出,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费,由公司承担的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二、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房屋提供给职工住宿,属于将购入的租赁服务用于集体福利,相关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公司租赁房屋给职工做集体宿舍,属于一种集体福利。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154787.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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