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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获得控股股东宁夏国有 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复的公告螺纹的画法

   日期:2023-05-04     浏览:48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获得控股股东宁夏国有 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8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获得控股股东宁夏国有

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出具的《关于同意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批复》(宁国运字[2021]2号),宁国运同意公司按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依法合规开展相关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宝塔实业 公告编号:2021-049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展开全文

3.第2、3、7、8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其中第2项提案须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4.第1-9项、11项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2日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1年9月22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

(3)互联网投票时间:2021年9月22日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630号公司会展中心一楼小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磊

6.会议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人,代表股份362,128,5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80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335,977,0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506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股份26,1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67%。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28,103,8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46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952,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1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26,151,5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67%。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一)提案审议结果

上述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上述第2、3、7、8项提案涉及关联交易,且其中第2项提案须逐项表决,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亦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第1-9项、11项提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具体表决结果

1.总体表决情况。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涛、冯建军

3.结论性意见: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确认并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8275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 获得控股股东宁夏国有 资本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复的公告螺纹的画法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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