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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六条认定门槛 银保监会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什么是权重

   日期:2023-05-19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10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10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办法》为何要界定大股东,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答复。

上述负责人表示,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据悉,该《办法》出台的背景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推动大股东规范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两三年,公司治理成为加强监管、整顿银行保险业市场乱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规范大股东行为,又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银行大股东的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确实易造成很大的金融风险。”一位曾经接触过相关案件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在他所接触的这件案子中,一家中小银行的大股东与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该行共计26亿余元贷款,且该股东实际通过多名自然人和多家企业代持其股份。

在这位律师看来,在实践中防范这些问题既要有内部风控,也要有监管。“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都需要关注。”他认为,落实到更具体的操作层面,要严格管理“一进一出”问题。“进”指的是监管银行资金来源,防止高息揽储等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揽储行为,“出”指的是要严格审核贷款,密切监控资金流向等,防止以虚假合同进行套利的行为。

上述《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具体来看,《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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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蕾 “根据监管实践,目前中小机构股权普遍较为分散,控股股东很少,大量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只能按照主要股东(5%)的标准实施监管,从而出现监管不足。”10月1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办法》为何要界定大股东,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如是答复。

上述负责人表示,因此,为增强监管效率和精准性,《办法》将控股股东和部分需要重点监管的关键少数主要股东一并界定为“大股东”,并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

据悉,该《办法》出台的背景为近年来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对大股东行为的规范约束,推动大股东规范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切实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两三年,公司治理成为加强监管、整顿银行保险业市场乱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中规范大股东行为,又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内容。

“银行大股东的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确实易造成很大的金融风险。”一位曾经接触过相关案件的律师对记者表示。在他所接触的这件案子中,一家中小银行的大股东与银行内部和外部人员以多户联保形式,冒用他人名义签订银行贷款合同,骗取该行共计26亿余元贷款,且该股东实际通过多名自然人和多家企业代持其股份。

在这位律师看来,在实践中防范这些问题既要有内部风控,也要有监管。“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都需要关注。”他认为,落实到更具体的操作层面,要严格管理“一进一出”问题。“进”指的是监管银行资金来源,防止高息揽储等不符合监管规定的揽储行为,“出”指的是要严格审核贷款,密切监控资金流向等,防止以虚假合同进行套利的行为。

上述《办法》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则是以提名董事数量和董事会意见为认定标准。

具体来看,《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一)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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