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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冉半导体华为老板

   日期:2023-05-25     浏览:40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征询公示意见后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示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0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209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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