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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10年违约金1亿”:MCN机构不该这么“坑”网红礼物 刘力扬 歌词

   日期:2023-06-09     浏览:34    评论:0    
核心提示:“网红”和MCN机构之间是一种“博弈+共生”的关系,往往合则两利、败则两伤。 ▲资料图。图/中新经纬官方微博 “网红”签约MCN机构(网红经纪公司),本以为能“背靠大树好乘凉”,结果却有可能被“

“网红”和MCN机构之间是一种“博弈+共生”的关系,往往合则两利、败则两伤。

▲资料图。图/中新经纬官方微博

“网红”签约MCN机构(网红经纪公司),本以为能“背靠大树好乘凉”,结果却有可能被“坑惨”。据《法治日报》报道,行业快速发展的背后,暗藏着一些MCN机构打着“培训网红”的旗号圈钱、分成比例不合理、“网红”离职时面临天价违约金等MCN机构同“网红”之间的“签约乱象”,再次引发关注。

“网红”和MCN机构之间,本该是一种共生、共荣、共创、共享的关系,但现实中,MCN机构与“网红”之间的“冲突”,却频频滋生。有些机构甚至和“网红”一下签10年合约,违约金高达1亿元。

通常“网红”们选择和MCN机构签约,往往是看中MCN机构的平台和资源。“网红”们签约MCN后,可以在内容创作中得到更多扶持,在平台宣传推广中得到助力,还可以从与甲方的商务对接中脱身出来、专注内容产出等等,有种种利好。

但现实是,有些MCN机构无论在平台推广还是在内容扶持上出力并不多,却靠着签掉的合约坐等高额分成,而一旦“网红”想要退出合约,他们便会借机攫取高额的违约金。有个别掌握这套“逻辑”的机构,甚至空设MCN公司的壳子,专钻法律空档“空手套白狼”,行为非常恶劣。

不少MCN机构某种程度上在收“网红”们的“智商税”和“法盲税”。他们摸准了“网红”急切“抱MCN大腿”的心理,利用他们不懂法律、不了解行规的特点,与其签署“带坑”条约。例如,有漫画师同MCN机构签署合约,结果收入最大头的影视、游戏改编权全部被MCN拿走,只给他出版分成,怎一个“坑”字了得。

虽然,有专业人士指出,MCN签约中某些“坑”的条款,其实是MCN机构的一种风险前置行为。毕竟MCN机构也面临着诸如“网红”停更、创作枯竭、口碑下降乃至“人设崩塌”等风险,这些风险前置行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写入合约,并非不合理。只是,某些故意设套的坑人条款,“网红们”也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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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图/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截图

MCN机构出现的种种乱象,还是与缺少统一的行业准入标准和操作规范有关。今年8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从6个方面规定了MCN机构的义务。接下来,还需要相关部门,继续深化、细化相关规定,并加强监管、执行力度。

在行业准入上,可以通过举办遴选会的方式制定“白名单”,通过基础资质、带货能力、遴选现场综合表现等方面对MCN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为“网红”提供优质选择。在行业审查上,一旦相关机构涉嫌“设套”坑人,不妨加深追查,调查其名下是否还有更多“受害者”,及时为“网红”们“止损”。

此外,“网红”与MCN之间的关联作为一种新型社会关系,二者之间的权益所属纠纷,也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对诸如“平台账号归属权”等问题,给出明确的判定条例。与此同时,也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从严治理、规范这一行业。

说到底,“网红”和MCN机构之间是一种“博弈+共生”的关系,往往是合则两利、败则两伤。为此,“网红”们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看清合约条款,维护好自身权益;同时,增强对MCN机构的辨别能力,不要盲目签下“卖身契”。MCN机构自身也需要增强行业自觉,合法合规操作,不要“利”字当头,失了“义”字。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 | 和生(媒体人)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刘越

原文链接:http://www.jingke.org/news/show-9944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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